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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11修正)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二)悬挂布幅,吊挂、晾晒物品;

  (三)宣传牌、指示牌、店招、灯箱等设施破损、不整洁;

  (四)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文明施工;

  (五)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七)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九条 (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地铁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条 (绿化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树旁和绿(林)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二)擅自折损树(林)、花草;

  (三)其它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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