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11修正)

  (四)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六)未经许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八)其它妨害治安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条 (社会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路面井盖、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它公共设施;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它有价票证、凭证;

  (三)违章设摊、散发小广告、促销传单等;

  (四)组织、煽动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五)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其中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由城管执法局实施处罚。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地区内的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公交车、出租车和其它客运车辆未在规定站点上下客;

  (三)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四)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