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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11修正)

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徐家汇地区的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徐家汇地区,是指徐家汇及以徐家汇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包括上海体育场和徐家汇公园。

  前款道路是指漕溪北路(徐家汇至中山西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南丹东路(徐家汇至天钥桥路)、天钥桥路(徐家汇至中山南二路)、衡山路(徐家汇至宛平南路)、华山路(徐家汇至广元西路)、虹桥路(徐家汇至宜山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零陵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凡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和执法部门)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徐家汇地区内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与徐家汇地区管理有关的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徐家汇地区内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办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扰乱公共汽车、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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