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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修正)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饮食服务项目经营过程中任意缩小厨房面积、更改布局、超范围经营、占用公共通道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日常督查)

  各街道、镇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饮食服务项目进行督查,配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信息沟通)

  各行政管理部门间应就饮食服务业的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举报与投诉)

  区信访办负责协调、移送涉及饮食服务业的举报与投诉,确保举报与投诉及时流转到相关部门。

  对饮食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区环保局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三条 (限期改正)

  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区环保局原则上不对违反《管理办法》油烟净化相关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涉及油烟气超标问题的,由区环保局按照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清洁能源替代)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基本无燃煤区”的创建范围和计划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第十五条 (废水排放)

  在城市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过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后的废水应当纳管后排放。

  第十六条 (油烟污染)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方式应当符合要求,设施与规模应当匹配。

  第十七条 (其它污染防治)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防治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噪声等其他污染。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八条 (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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