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5月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2005年6月7日第一次修正 2011年7月15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32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50号)、《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对本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责任部门实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徐汇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本区规划、建设、房地、工商、市容、卫生、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镇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居住用房改性为非居住用房)
在建成区的居住用房内,原则上不再同意办理居住用房改性为非居住用房以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五条 (规划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及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符合《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31号)和《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