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区审计局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事项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审计结论,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1.应当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向区审计局提高有关资料,阻碍审计检查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处理、处罚。
2.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合同文件、工程招标投标文件、项目预决算文件及其他资料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三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处理。
3.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处理、处罚。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