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计内容)
1.建设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2)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3)项目实施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
(4)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程序情况;
(5)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6)项目征地拆迁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审计的其他事项。
2.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调整概算(预算)的情况;
(2)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
(3)与项目有关单位签定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5)项目的建设成本情况,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6)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7)各种规费缴纳情况,减、免、缓缴的手续完善并符合有关规定;
(8)项目监理(工期、质量、投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审计的其他事项。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2)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3)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4)项目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5)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
(6)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7)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8)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9)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情况;
(10)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可以就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区审计局可以就建设项目审计有关事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