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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2011修正)

  区审计局在对本区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局、规土局、环保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区发改委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送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市审计局的年度计划以及区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的备案资料制定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要求)

  1.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经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造价和工程质量的事项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区审计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有关处理方案。

  3.经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区审计局书面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经单项验收完毕并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告。

  4.经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区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结果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作出批复,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审计程序)

  1.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单位,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自接到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整改意见所涉及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4.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整改意见所涉及的单位拖延整改工作的,区审计局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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