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03年10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依据)
为了加强我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1.全部使用区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及区政府举债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2.未全部使用区财政资金,但区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职责)
区审计局对依法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依法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动拆迁、供货、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