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特困补助、助学补贴等帮困助残的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及《
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无业人员实行医疗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门急诊医疗补贴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贴累计额度不超过500元(含)。
(三)大病重病住院医疗补贴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贴累计额度不超过3000元(含)。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困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重残无业残疾人家庭必须有两个以上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助标准:
每户每年补助1600元。
(三)补助办法:
1、凡生活困难,需要申请特困补助的残疾人家庭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徐汇区特困助残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已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有关证明,最后由申街道(镇)残联汇总后报区残联审批。
2、《徐汇区特困助残补助申请表》每年审核上报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份)。各街道(镇)当年上报的申请名单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于第二年的元旦、春节、助残日、国庆节分四次予以发放。
三、对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