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贯彻《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1年6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的管理,根据财规[2000]24号《
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沪财建[2001]1号《
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徐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概念)
直管公有住房售房净收入,是指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按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房屋维修资金、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基金以及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条 (净收入分配)
直管公有住房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1、成套改造和廉租住房款,指用于旧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和购买廉租住房或租金配租项目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65%。
2、直管公房维修款,指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平改坡”工程、市容与文明小区整治等政府指令性项目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0%。
3、优秀建筑保护款,指用于近代优秀建筑物保护性改造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0%。
4、转制资金款,指用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以及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的款项,占售房净收入的15%。
第四条 (直管公房净收入的管理)
1、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由区房管局主管,委托徐房集团按照政策具体实施。徐房集团按月将售房净收入解入区房管局银行收入专户,由区房管局按“收支两条线”办法解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2、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政策许可的情况后下,经营资金增值。区房管局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票据管理以及专用财务报表、年度预(决)算、项目预(决)算的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