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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修正)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经常组织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体活动。残疾职工参加街道、镇以上单位组织的学习、文艺、体育等活动所占用的工时,凭相关通知享受出勤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镇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残疾人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定期组织残疾人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

第六章 福利与环境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无供养人或供养人无供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社会救助,提供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救济。被评定为重残的年满16周岁的无业人员及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开办的经营性非机动车寄放站,免收肢残人专用车寄存费。

  第二十八条 公安、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残疾人在外省市的配偶与十六周岁以下子女的户口迁入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本区残疾人申请公证的可以电话预约,由公证员上门办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保证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依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把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本区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时,必须按照《方便残疾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区残联应当主动协助和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建立无障碍标志,并加强管理,确保使用与完好。

  第三十二条 盲人、肢体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在住房动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段、楼层和朝向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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