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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修正)


  区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所应当根据大、中专残疾毕业生的情况,积极推荐就业,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安置。

  第十八条 企业在歇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企业和其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各企业单位在职工的转正、定级、升级、技术职称评定、干部聘用、劳保福利、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不歧视残疾人,一般情况下,要稳定现有残疾职工的就业岗位。企业应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提高残疾职工的技能。在企业破产时,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分流安置残疾职工。

  第十九条 区残联、劳动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无业和在职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80%和60%的培训经费补贴。失业和下岗的残疾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可享受100%的培训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残联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办好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及单位的检查、指导,核准残疾职工数和上岗率,落实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职工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实施情况的检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及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福利企业及单位减免税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对于申请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减免收费,并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五章 文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文化、娱乐、体育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区图书馆应当提供盲文书籍及盲人有声读物借读.各街道、镇图书馆,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和办理借阅证。

  第二十三条 区文化、体育部门应当落实场馆,免费为残疾人文艺、体育骨干的业余训练、强化集训提供服务,并指派专业人员给予业务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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