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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修正)


  第十一条 残疾人康复医疗,按照市残疾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二条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限制。普通高级中学等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第十三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区残联制定并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计划。

  对无法到普通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鼓励学校派员送教。区教育部门和区残联应当加强对徐汇区聋哑儿童听力语言训练康复和弱智儿童康复工作及特教学校的领导和指导,提高康复教育质量。

  对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康复的聋哑儿童、少年,由区教育部门安排落实普通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对能适应学习生活条件的中、重度弱智儿童,可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限制,招入区辅读学校进行九年制辅读教育。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可酌情减免学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子女.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免缴借读费。

  第十五条 区教育部门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创造条件,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自学成才。凡参加广播电视中专、大专,自学考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要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予优先。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按比倒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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