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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2012修正)


  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有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康复、医疗扶助

  第七条 区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各类社区医疗、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按残疾类别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的指导。

  第八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优生优育和防病治病的科普知识。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发《结婚证》、《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做好婚,产前检查和产后母婴保健及婴幼儿健康检测、妇科普查、资料建档等防残工作,动员不宜生育的产重遗传性疾病患者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并将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诊治、康复纳入卫生部门的三级保健网络。民政部门对近亲申请结婚者,应进行教育劝阻,不予登记。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具体措施,防止事故致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智力残疾者和精神残疾者的康复服务、指导和监护。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阳光之家”、“阳光心园”,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 区属各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就诊、付款、取药等各环节优先服务。

  对无能力去医院就医的重残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家庭病床,上门送医送药。

  第十条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持证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家庭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的,由本人或其家庭向街道、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经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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