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
(2001年5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人是指户籍在本区的,经过指定医院评定且符合残疾标准的各类残疾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件)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扶助待遇。
第三条 徐汇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残工委)负责协调本区残疾人工作,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区残工委作为区政府残疾人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动员、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推进全区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区残工委下设办公室在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残疾人的扶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使残疾人事业与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区残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区残联及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定期走访残疾人家庭、特殊学校和福利企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关心残疾人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