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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2011修正)

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
(1999年5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火灾事故,严格灾情报告制度,妥善处理灾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区其他有关组织,在实施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区公安分局对本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履行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调查鉴定火灾原因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警署在接到火灾通知后,必须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了解火灾的基本概况,并应组织力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消防监督人员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警署、派出所领导可根据需要提请公安分局调用交巡警警力,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封锁。

  第五条 区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通知后,值班人员必须赶赴现场,迅速了解基本情况,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并应会同警署、派出所及时向公安分局总值班报告现场基本情况,并应及时报告火灾现场变化情况和扑救工作进展。

  第六条 公安分局总值班在接到火灾现场的情况报告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局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时间)或区政府总值班(夜间及节假日)报告:

  (一)火灾已经或预计可能达到重大或特大标准的;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已经或预计可能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火灾已造成人员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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