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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七)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八)其它妨害治安秩序的行为。”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社会管理秩序,禁止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电力电信设施、路面井盖、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它公共设施;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它有价票证、凭证;

  (三)违章设摊、散发小广告、促销传单等;

  (四)组织、煽动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五)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城管大队”修改为“城管执法局”

  5、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公交车、出租车和其它客运车辆未在规定站点上下客”。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6、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八条第二款“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大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由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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