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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将第三条修改为“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各街道(镇)负责公共查阅室的日常管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公共查阅室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适时予以通报。”

  2、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七、对《徐汇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23号)的修改。

  将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第(一)项修改为:“(一)在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建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此外,除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外的独立建筑内开设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申请人愿意按照环保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的,其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

  八、对《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徐府发[2005]34号)的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道路是指漕溪北路(徐家汇至中山西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南丹东路(徐家汇至天钥桥路)、天钥桥路(徐家汇至中山南二路)、衡山路(徐家汇至宛平南路)、华山路(徐家汇至广元西路)、虹桥路(徐家汇至宜山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零陵路(漕溪北路至天钥桥路)”。

  2、将第四条第三款的“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修改为“徐汇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

  3、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

  (三)扰乱公共汽车、地铁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四)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六)未经许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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