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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区发改委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送区审计局备案。

  区审计局根据区政府、市审计局的年度计划以及区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的备案资料制定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

  5、将第六条中的“经区审计局书面通知列入审计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经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

  6、将第七条第2、3项修改为“2.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整改意见所涉及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7、第七条增加第4项“4.被审计单位及审计整改意见所涉及的单位拖延整改工作的,区审计局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8、将第十一条第1、2项修改为“1.应当接受区审计局审计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审计检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处罚。

  2.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合同文件、工程招标投标文件、项目预决算文件及其他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

  六、对《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徐府发[2004]25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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