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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就读于高中、中专、职校、大专、大学的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助学补助800元。

  3、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助学补贴600元。”

  4、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残疾人救助帮困金的设立:

  2002年起在全区范围内设立残疾人帮困救助金,区残联每年下拨各街道(镇)若干帮困救助金,各街道(镇)对应区残联下拨的帮困救助金相应匹配。”

  将第四条第(三)款第1项修改为:

  “1、各街道(镇)的残疾人帮困救助金的使用由街道(镇)残联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对因患大病、重病给予的医疗救助,在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后,帮困救助金匹配相应补助,一次性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5、删去第五条。

  6、删去第六条中的“本办法由徐汇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对《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徐府发[2003]36号)的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2、将第三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应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①全部使用区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及区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②未全部使用区财政资金,但区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区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事项。”

  3、将第四条修改为“区审计局对依法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依法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动拆迁、供货、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4、将第五条修改为“区审计局在对本区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局、规土局、环保局、房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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