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徐府〔2011〕3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徐汇区第十四届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对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
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徐府办发[1999]35号)的修改。
将“附: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具体内容修改为: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对《
徐汇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徐府发[2001]12号)的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残疾人是指户籍在本区的,经过指定医院评定且符合残疾标准的各类残疾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件)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扶助待遇。”
2、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残工委)负责协调本区残疾人工作,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按残疾类别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的指导。”
4、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工疗站’,并加强管理。”修改为“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阳光之家’、‘阳光心园’,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