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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关于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制定的《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朝阳区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实施办法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市场,加大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由社会监督员、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三部分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本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域内药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成立朝阳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工作。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局朝阳分局具体负责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日常管理工作,对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组成人员实行统一聘任、统一组织、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区药品安全社会监管网络领导小组确认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受聘社会监督员一般为区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区域内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代表。人员组成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受聘药品协管员一般为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主管领导、主管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 受聘药情信息员一般为各居委会、村委会行政人员和当地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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