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2.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公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七)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备案(径送区政府法制办),并同时抄送区档案馆。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4.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区政府主动接受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落实备案审查结果。严格审查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八)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15.定期清理制度。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三、规范行政行为
(九)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16.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关系,梳理执法争议以及盲点,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加大协调力度,通过指定管辖或者协议管辖等方式,切实解决部门推诿扯皮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不断完善执法协调、协同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例会制度作用,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职责交叉、执法管辖争议等问题。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
(十)规范行政执法
17.依法履行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既不滥用权力、超越权限范围,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予以完善,切实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