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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沪志委[2011]4号)


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驻沪部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本市地方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笔耕不辍,开拓创新,编纂出版了一大批地方志书、年鉴、其他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存史、资治、教化”作用,进一步推动了上海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对地方志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关于“搞好本市三年一次地方志优秀成果的表彰和奖励”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决定开展上海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作者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各类地方志书、年鉴(每类年鉴任选一本评奖范围内的年度版本)、各级各类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二、评奖标准

  获奖成果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获奖成果必须观点鲜明正确,体例完备严谨,框架设计科学,篇目结构合理,资料准确翔实,记述清晰完备,要素齐全规范,文字精练流畅,图表运用得当,装帧精美大方。

  三、组织领导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次评奖活动。设立市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市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审组和市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审办公室。评奖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组由方志界、年鉴界、出版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奖办公室设在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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