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的通知
(黄政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资源保护,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北浠水核电厂设置规划限制区的复函》(鄂政办函〔2010〕41号)精神,现就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保护范围
以浠水核电厂厂址设计的核岛位置为中心,划定1000米范围和浠水核电厂生活区周边300米范围为限制区,以核岛为中心5000米范围内为规划限制区。通过对核电厂厂址保护范围内项目审批、规划布局和人口迁移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核电厂址的现状,确保核电厂厂址资源不被人为破坏和颠覆。
二、规划保护内容
(一)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业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大型开发性项目、工业园区、重污染项目或劳动力密集型项目、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工业项目,不再批准办理现有开发性项目的扩建和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易腐物品”项目要进行规划调整。
(二)城乡建设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增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开发区、监狱、机场、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共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三)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制定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核电厂址建设的需要,在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基本农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再批准和延期其他企业的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采矿等资源利用项目,不得新批住宅小区用地和墓葬区用地;不再新报自然保护区规划;在核电项目预征地边界范围内停止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工业用地。在审核与核电项目送电出线走廊、进场公路相关联区域的项目用地审批时要审慎考虑,预留空间。
(四)交通规划:制定或修编规划和批复相关项目时,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设置交通枢纽站,不再批复设置危险品运输码头和危险品仓储区。公路(交通干线)选线应审慎考虑尽量避免穿越限制区。
(五)农林产业规划: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办、转让过户、扩建生态林保护区及农林相关产业基地。
(六)水资源利用规划:在水资源利用规划中应考虑核电项目淡水水源的需求,协调好水资源综合利用。
(七)人口控制:在核电厂址规划限制区内不再办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手续,确保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总数不会发生大规模机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