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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附件:
  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价标准

公示期

1

基础分

100分

 

2

获奖

业绩

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表彰奖励及相应荣誉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安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二年

3

在吉林省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二年

4

在本省施工工程因安全工作业绩突出,被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会议观摩、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二年

5

安全生产标准化

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被评为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加10分、5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施工现场被评为优良、合格的,分别加5分、2分。

一年

6

不良

行为

严重不良

行为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值直接为0分。

二年

7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值直接为0分。

二年

8

对未经“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操作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值直接为0分。

二年

9

一般不良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般事故扣10分;较大事故扣30分;一年之内,同一企业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在原扣分的基础上再加扣应扣分数的50%。

一年

10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发现一次扣5分。

六个月

11

对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发生一次扣2分;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发生一次扣3分;在国家、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8分、5分、3分;除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暂扣一次扣10分。

六个月

1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发现一起扣5分。

六个月

13

使用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发现一起扣5分。

六个月

14

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发现一起分别扣5分、2分。

六个月

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发现一起扣4分。

六个月

16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发现一起扣3分。

六个月

17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发现一次扣3分。

六个月

18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带班的,发现一次扣2分。

六个月

19

不按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发现一次扣2分。

六个月

20

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材料或报表不按要求上报的,发生一次扣1分。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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