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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全市用水总量指标和我市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水资源分配方案,下达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资源分配和用水总量指标,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相结合制度。对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工业用水应通过非常规水资源解决,并通过节水改造、增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减少用水量。
  鼓励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和各类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需要做论证的产业项目,规划审批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核准之前,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排水、水利工程供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高耗水建设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建立取水许可台账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所有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取水审批和发证率达100%。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制定《大连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资源费中央、市、区市县三级分成机制。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严格依法查处,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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