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附属文物登记表、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等内容。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时代、分布与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数据),要复制提交给当地的规划、住建部门存档。规划、城建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要把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的保护档案,要在黄冈市文物局统一指导下进行编制。
4、落实保护机构
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的关键是落实保护机构和保护人员,具体要求是:
(1)全市境内的“国保单位”、“省保单位”保护机构由各地文化、文物部门兼理。各地文物保护机构,每半年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对于“县保单位”必须建立以文化、文物部门牵头负责的保护人制度:
第一,以乡镇、村、组、自然村或文物点分布划片设置保护人,原则上每个文物点都有专人监管;
第二,为节省资源,可采用几个文物点共聘一名保护人的方式,即文物点之间直线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每3处文物点就近确定一名保护人;文物点之间在3公里以上5公里以内的,原则上每2处文物点就近确定一名保护人;文物点之间在5公里以上的,每1处文物点就近确定一名保护人;山区地带聘用人员,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数量。
第三,聘用人员基本条件是政治上可靠,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原则上在初中以上,中共党员和村组干部可优先考虑。
(3)加强对文保兼职人员管理,由文化(文物)部门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工作责任。地方财政对兼职保护人员实行补贴,其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200元,有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资金保障
1、为全面落实“四有”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落实“四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作出具体安排。其中保护标志制作和记录档案编写为一次性投入,设立保护人制度和专业人员巡查制度所需经费为长期投入。
2、上级部门下拨的保护经费,主要用于当地国保、省保单位的维修保护,必须加强管理,不得挪用;2001年由黄冈市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费用,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费用,均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具体预算见下表)。
保护工作项目
| 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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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护标志
| 2000元/每文物点(含制作、运输、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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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记录档案
| 200元/每文物点(含采集、材料、编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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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兼职保护人
| 200元/每月(含补贴、交通费和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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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安全巡查
| 每年100元/每文物点(含交通、通讯费和旅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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