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发布
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由国家、市上有关部门发布。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由县食安办(卫生局)上报县政府应急委同意后,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社和电视台)通报。事故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需要向境外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由县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报告。
(五)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随时通报整改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县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结案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安办。县食安办组织落实上级提出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等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医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人员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置。
(三)技术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县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