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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责任报告单位: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乡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4.责任报告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事发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进行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进行进程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进行终结报告。

  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并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终结报告: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撰写,其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总结事故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行动。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地,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县政府: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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