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部门职责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县食安办。
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应急办、卫生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市政园林局、教委、城乡建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交委、宣传部、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及实施;审议批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承担和组织协调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加强事故预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等。
县卫生局(食安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委:负责依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依法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以及依法对粮食收购和储存、酒类商品、生猪定点屠宰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