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3.有提供定向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和经营管理指导等服务,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提供孵化企业需要的战略设计、人才培养、市场营销、法律、会计、评估、专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和创业信息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协助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4.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场地面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20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接纳创业主体不少于10家。
5.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已接收孵化企业10家以上,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申报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已接收孵化企业5家以上,并成功运营1年以上。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从2011年9月1日开始,申报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附件1、2、3),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县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附件4、5、6)。
(二)审核。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实地考查;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到申报单位实地考查。
(三)认定。市级孵化基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办授牌认定;县级孵化基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授牌认定。
六、政策扶持
(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措施
1.市财政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县财政给予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基地单位对财政补贴要实行专帐核算,财政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赁经费补贴。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清单应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办备案。
2.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实行政府以奖代补、企业或个人资助、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以上成功运营1年以上、直接带动5人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以上成功运营1年以上、直接带动3人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