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申请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及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县城镇1年以上;
(二)连续被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3年以上;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现住房已被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六条 申请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县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二)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审核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保障办公室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居委会收到租赁补贴和廉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移交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第十条 接到申请资料后,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审核。通过查档、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