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布查尔县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申请廉租房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察布查尔县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申请廉租房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察布查尔县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申请廉租房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为对象,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被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县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三条 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县城镇常住户口的低保无房户实行政府提供房屋,并按规定标准向低保户收取房租的一种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每户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分配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户,不再享受廉租房的分配。
第四条 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审核及公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