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领导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指挥,必要时,可对各区县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州(市)局安排,抽调人员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职责分工
6.1接待单位职责
接待单位应依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接受主办单位的管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报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6.2主办单位职责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2)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6.2.1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6.2.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外元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10-15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6.2.3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住宿、用餐、交通等)。
6.2.4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接待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接待单位。
6.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6.3.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3.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6.3.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待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的接待单位,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6.3.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6.3.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