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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工作规划的通知


  (十六)加大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组织金融部门广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重点加强信贷、假币识别、残损币兑换、征信、投资和保险方面金融知识的宣传;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依托乡村人才培育基地、技校、成人函授站等各类专业培训机构,通过发动大学生村官参与农村金融知识宣传培训等方式,探索农村金融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农业、社保部门的对接联系,将金融知识培训与农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创业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农民利用金融知识创业致富。

  七、切实保障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有序推进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会议、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和保险协会,健全统筹机制,加强战略谋划、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处于业务第一线的优势,结合自身职能,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用好用足《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于政策性“三农”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大对农村金融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汇票担保和信用担保予以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水域)经营权、商铺使用(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流转机制,为农村生产要素资本化、商品化创造条件。不断加强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银行卡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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