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赤壁风景名胜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省级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赤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文物保护法》、《
城乡规划法》和《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壁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赤壁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和外围保护区,其具体范围以湖北省政府依法批准的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规划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 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赤壁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市赤壁管理处是赤壁景区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赤壁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维护赤壁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三)保护赤壁景区文物、景观,保持景区设施、设备完好,制止损坏景区文物、景观和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赤壁景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赤壁景区应当依法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规划相衔接,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