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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8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黄冈市区一体开发财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的意见》、《黄冈市区一体开发税收征管分配实施办法》、《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市区一体开发区域范围内的纳税登记、税收征管、税收入库、税收分配结算、企业支持分担、历史债务消化等工作事项,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区一体开发区域范围,是指南湖工业园、西湖工业园、黄州工业园(含路口工业园、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园)、黄冈化工产业园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新纳入的工业园区。
  第四条 市区一体开发区域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市国税、市地税部门负责,从7月1日起,一体开发区域范围内原有企业和新落户企业全部在市税务部门专门征管机构进行纳税登记,并由市税务部门新设立的专门征管机构进行税款征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定市区一体开发区域内的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为3011万元,其中:市直基数2010万元、黄州区基数826万元、开发区基数175万元;核定市区一体开发区域内的教育费附加基数为126万元,其中:市直基数100万元、黄州区基数26万元。
  第六条 市区一体开发区域内的税收和教育费附加统一缴入市级金库。年终,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核定基数、增量分享”的分配原则,并根据省有关体制政策,提出结算方案,报市区一体开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定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办理结算。
  第七条 市区一体开发区域内在建未投产及新落户企业,在2011年7月1日后的财政投入资金按市直、黄州区、开发区50:45:5的比例分担;其审批程序为:由企业根据合同协议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委员会审定,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审定批复办理;每月由市财政局按一体化政策对两区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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