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由依法拥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持《林权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受理的,借款人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贷款人持相关文件资料,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收到《林权抵押登记证》后,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1、借款申请。2、评估机构预评估。3、实地调查森林资源资产。4、金融机构审查审批。5、办理抵押登记。6、办贷审查。7、贷后管理。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不同的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贷。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1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由金融机构按照利率管理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变更和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四、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各地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各地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林权抵押贷款信贷模式。加大对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股份制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湖北现代林业科技产业园区资金授信和贷款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