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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市林业局、农业银行黄冈分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1年7月14日)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林业局、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鄂林〔2010〕14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市是一个林业大市,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林业已成为农村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林业部门、金融机构要相互支持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加大对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物,从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行为。通过森林资源抵押取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可以用作担保抵押物的森林资源包括:林龄不低于3年(含3年)正常生长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贷款债权担保抵押物。
  林权抵押贷款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农户个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小额林业生产性贷款除外)。同时,以村集体林权作抵押的,必须依法经村民会议通过;以专业合作社成员共有的林权作抵押的,必须经本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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