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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十五条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满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的结余部分;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政府融资的资金;
  (六)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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