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比例及资金来源
(一)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1994〕90号文、汕府〔1994〕118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
(四)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609元/月)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52元/月)。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
(一)现为本市户籍,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本市户籍的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为非本市户籍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属我市参保的,在我市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属我省其他地区参保的,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三、关于审核机构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其现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