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主管机关、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责任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的梳理、统计工作,利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信息。
第九条 因管辖权、行政执法衔接、行政执法协助、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产生争议的,应当加强相互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依照区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协调。
案件移送的,应当依据案件移送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查处。受移送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并不得拒绝或者再移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配合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房管局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控制机制,发现新生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同时通报主管机关;
(二)指派专人实时监控查封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发现损毁查封施工现场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报公安机关;
(三)组织、协调、配合主管机关违法建设查处和强制执行工作;
(四)积极化解因违法建设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十一条 西城规划分局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拆、改原建设主体结构的;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规划许可,对产权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七)不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