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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主管机关、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责任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的梳理、统计工作,利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信息。
  第九条 因管辖权、行政执法衔接、行政执法协助、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产生争议的,应当加强相互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依照区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协调。
  案件移送的,应当依据案件移送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查处。受移送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并不得拒绝或者再移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配合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房管局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控制机制,发现新生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同时通报主管机关;
  (二)指派专人实时监控查封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发现损毁查封施工现场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报公安机关;
  (三)组织、协调、配合主管机关违法建设查处和强制执行工作;
  (四)积极化解因违法建设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十一条 西城规划分局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拆、改原建设主体结构的;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规划许可,对产权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七)不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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