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前一个月的纳税凭证(没有达到纳税标准的,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
(5)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九)见习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见习单位以及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补贴条件: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当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期限执行。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4.申领时间: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副本、机构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
(5)《就业见习协议》;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凭证(需经见习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
(十)临时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困难家庭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2)失业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当参加市级公共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
(3)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当月起,每月必须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两次,接受推荐就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资格:
(1)实现就业的;
(2)失业登记后未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3)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期间,每月少于两次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3.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