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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11〕10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以后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或2009年以后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凡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1〕188号)规定申领条件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应当先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再按本《办法》规定从市(区)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复申领。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四、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以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享受本市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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