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合同期内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员,由流入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八条 劳动者只能持一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使用唯一的编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省和外省劳动者离开我市后再次进入我市就业的,以及我市户籍劳动者离开本市到其他行政区域就业的,应使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市、区(经济功能区)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登记管理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补发、注销、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

  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灵活就业)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在招用或续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和续聘备案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