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特定区域医药机构申请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特定区域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购药问题,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164号)、《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145号)和《关于受理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请的通知》(珠人社〔2011〕250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特定区域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定区域医药机构的受理范围
(一)海岛。
(二)工业区。
(三)偏僻城中村。
(四)其他偏远区域。
二、准入原则
此次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准入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等原则,旨在保障本市特定区域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购药。具体如下:
(一)海岛首家定点零售药店不占准入配置数量指标。同一岛内多家申请,取现场评估合格者中得分最高的为首家定点资格单位,其余申请机构按照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配置数量指标和准入资格条件进行准入。
(二)工业区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根据工业区的人口数量配置,在全市准入配置数量指标中优先考虑。
(三)偏僻城中村、其他偏远区域内无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首家定点资格单位在全市准入配置数量指标中优先考虑。同一区域内多家申请,取现场评估合格者中得分最高的为首家定点资格单位,其余申请机构按照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配置数量指标和准入资格条件进行准入。
三、特定区域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特定区域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不受执业时间限制。
(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三)业务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已定点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距离300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五)医疗服务场所
1.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科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
3.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及护士数量
1.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3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3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1名(不提供药学服务的不作要求)。
2.开展门(急)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6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9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
(七)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及信息系统等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及费用结算要求。
(八)实行服务及医疗收费公开制度,无超范围执业行为。
(九)经市卫生、物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特定区域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率100%。
(三)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
(四)业务负责人和药学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药店经营限于以下范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
2.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3.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消毒用品。
4.由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的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
5.安全套。
(六)营业场所:
1.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海岛首家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同一平面上的连续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2.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七)工作人员:
1.有3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西药师、2名中药师。
海岛首家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有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西药师、中药师各1名。
2.药学人员熟悉所经营药品的性能、规格及有关法规、制度,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
3.营业人员持《医药商品营业员证》上岗。
(八)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备药:
1.西药除抗结核病药物、抗麻风病药物、抗寄生虫病药物、镇痛药物、麻醉药物、抗肿瘤药物、治疗精神障碍药物、诊断用药物、生物制品及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以外配药须在543种以上。
2.中成药除肿瘤用药、民族药及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以外的须配药737种以上。
3.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550种以上。
海岛首家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备药各为以上的70%。
(九)具备每天15小时以上售药服务能力。
(十)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熟练的操作人员。
(十一)经市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特定区域申请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违规或考核被取消定点资格未满3年。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六、特定区域医药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
1.《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军队医疗机构应提供可对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院等级评审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4.工作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注册护士登记表》。
5.市卫生、物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1年内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资料:
1.《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