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政务信用信息、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信息五类。
企业信用信息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统筹征集,并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信息交换共享。
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相关资质等基本身份信息。
第八条 企业政务信用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在服务企业和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经营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自主报送或委托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经营活动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金融信用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企业信贷等金融活动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信息是指由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结合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设立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扶持资金,支持信用产品推广应用。该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在政府工作中率先推广应用信用产品。在政府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环节使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环节中优先考虑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购买信用评级服务并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评级服务费用40%-60%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区金融办另行制定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