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1〕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188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核心区创新发展的信用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8号)、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对企业信用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对企业信用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对企业信用交易进行服务、监管的一整套机制。本办法主要侧重于以信用评级报告应用推进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须在海淀区经营并纳税,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海淀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切入点,逐步覆盖其他企业。